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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工地职工生活区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02

 

                             关于开展建筑工地职工生活区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合建监管[2012]36号
 
各建筑业企业,在建工程项目部:
     为切实贯彻合肥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总结表彰暨动员大会精神,进一步提升建筑行业文明形象和建筑工地环境卫生水平,营造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圆满完成建设系统承担的文明创建工作任务。根据市文明委和市城乡建委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建筑工地职工生活区环境卫生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2年7月1日至9月30日。
     二、整治内容和标准:
     根据《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要求对建筑工地职工生活区的环境卫生进行集中整治,具体内容为:
     1、生活区内应配备职工宿舍、食堂、农民工业余学校、厕所、淋浴房及盥洗处等设施,布局合理,所用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消防要求,必须配备灭火器材。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2、生活区内应设专职或兼职保洁员,负责卫生清扫和保洁。配备带盖生活垃圾桶和清扫保洁工具。建立、落实卫生责任制,保证生活区的清洁卫生。
     3、生活区宿舍内应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室内净高不得小于2.4米;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宿舍内床铺不得超过两层,严禁使用通铺;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设置生活用品专柜。
     4、生活区应配备常用药及绷带、止血带、颈托、担架等急救器材。
     5、在生活区内指定场所晾晒衣服、被褥,不得沿街随意晾晒。
     6、职工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有“五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调离的相关制度和记录。
     7、职工食堂用品、餐具消毒制度落实,有消毒设备、消毒措施和记录。不得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
     8、职工食堂必须配备纱门、纱窗、纱罩,并配备灭蚊蝇设备,确保无蚊蝇。
     9、确保生活区污水有序排放,地面不得有积水,不得直接排放到市政道路上。
     10、生活区应设置通风良好的可冲洗式厕所,并将门窗及照明设施安装齐全,随时保持清洁卫生。
     11、生活区内应设置淋浴室、盥洗处和满足需要的淋浴喷头及节水龙头。
     12、生活区内应设置开水炉、电热水器或饮用水保温桶。
     13、建立农民工维权服务管理机构,在生活区醒目位置公示各级维权管理部门举报电话。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各在建工程项目部进行自查自纠
     各建筑企业对照检查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填写附件自查表,7月10日前将纸介质材料报送至辖区建管部门。市级质量安全部门监督的在建工程,报送至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联系电话:2838012;联系人:左嘉;同时将电子档发送至hfnyxgl@163.com。政务区、滨湖新区的工程报送至建委工作站。各开发区的工程报送至各辖区建管部门。相关管理制度文件、人员证件等资料原件存放在建筑工地职工生活区备查。
     第一阶段:建管部门进行督察暗访
     7月10日起,市级直接监管的工程(含政务区、滨湖新区),由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组织实施督察暗访工作;各开发区监管的工程由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督察暗访工作,实施方案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各建筑业企业和有关单位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对照上述要求认真排查在建项目工地职工生活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整改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项目经理对在建项目工地职工生活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直接负责;工程监理应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纳入监理工作范畴;工程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整治生活区环境卫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广泛参与的局面,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将定期组织巡查和暗访,对行动迅速、效果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行业通报、媒体曝光;对因人为因素丢分、失分而影响创建“夺牌”的企业,将在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动态考核、资质复查、评优评先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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