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附件所列由我局负责审批以及省住建厅委托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2021年6月30日17时以后提交的申请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资质申请事项,按照现有标准和办理程序进行审批。 二、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改革的许可事项等相关工作,我局将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另行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