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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的改革

发布时间:2017-07-07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都必须填写完整的纳税人信息(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开户行,地址,联系方式)信息不完整的发票将视为不规范无效发票不能报销入账!)相关文件网址:http://hd.chinatax.gov.cn/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6077996&flag=1
  以上要求自2017年7月1日后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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